2007年5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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术前未充分告知医院担一定责任
徐显锋

  李先生问:
  去年3月,我到某医院住院治疗,医院诊断为慢性胆囊炎、胆石症急发等,决定手术。在进行术前谈话时,医院告知术中、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,但未告知可能会发生胰腺炎并发症。结果术后我并发胰腺炎。后医院把我转院到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,治疗费用高达130余万元。由于医院在手术前未将可能出现并发症的情况告知我,我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偿所有损失?
  
  本报作答:你因病去医院就诊,双方即形成医患关系。医院负有在实施较大医疗行为之前向患者充分告知、说明医疗行为的风险、利弊等事项的义务。医院在术前未充分告知,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侵害,也使患者失去了选择权,存有过错。但医院的未告知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,因此,患者要求医院赔偿所有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但医院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。